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宕昌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宕昌县白临路25km+100m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4.7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低,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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