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811980********,汉族,高中毕业,在南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住南阳市卧龙区文化路和新华路口(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裴营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拘留,于2019年1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吉JUK7**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范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尚城国际小区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一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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