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村**19号,住宣城市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汽车,从宣城市区昭亭路儒之堂足浴店门前路段出发,当车行至昭亭路敬亭春晓小区门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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