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7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镇**街**号,现住址宁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乐陵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一辆黑色江淮瑞鹰SNV京******在314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93.1mg/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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