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行至平阴县青龙路东关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7mg/100ml。民警立即带其至平阴县中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8月22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7±3.9mg/100ml。
2019年10月10日陈某某主动到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元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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