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22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德州市东风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故检查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3mg/100ml。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所驾驶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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