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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曹县**街道**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3时28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曹县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县泰山路磐石新城西路口时被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由医务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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