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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号,现住该处。因犯抢劫罪,1998年6月5日被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壹仟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8日晚,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轿车自济南市长清区马山路出发,经中川街、大学路,行驶至G3京台高速崮山西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7±3.6mg/100ml。

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邵某某的证言;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5.查获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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