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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寒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街道**庄**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泰祥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潍坊市经济开发区**街**路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陈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6.6mg/100ml,后将陈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09mg/100ml。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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