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12725199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现住址烟台市**区**村**楼**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庄**村**庄**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七日,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21时4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街**路口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进行刑事科学技术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l07mg/l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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