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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702121976********,汉族,大学本科,党员,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单元**户,系青岛市李沧区**办事处**办公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山东路行驶至**路出口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3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电话通知下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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