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里**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于2019年12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2时16分许,陈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北向南行驶至**门口处被在此设岗查车的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因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6mg/100ml,依法将其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检验,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2019年12月23日陈某某经李沧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