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镇**庄**号,现居地青岛市李沧区**村**号。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小型面包车,沿黄岛区**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时,与韩**驾驶的鲁******号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后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是109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送检的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虽造成轻微事故,但已赔偿和解,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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