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街道**社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秀宇,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鱼台县湖凌三路农业局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6.7mg/100ml。
2019年6月1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到鱼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社会危险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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