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丹县“**”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甘肃省山丹县**镇**号,住**中心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GB****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山丹县无量阁教体局门前路段时,被在此巡查的山丹县交警大队民警发现有醉驾嫌疑,后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众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5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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