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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山西**医院医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2020年5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4日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晋A****K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和平公园附近由北向南行驶至九院沙河南沿岸,由西向东行驶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乙醇含量119.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查获经过、呼气酒精确认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 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晋某某的询问笔录等;3. 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讯问笔录等;4. 鉴定意见:关于血液酒精含量的理化检验报告;5. 视听资料:现场查处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驾驶,行驶距离较短,未发生交通事故,且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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