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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晋中市榆次区**小区**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32分左右,晋中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民警在龙湖大街现场查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白色炫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28.6mg/100ml。2020年8月14日,山西省平遥县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04.72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车无其他从重情节,现已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也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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