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刑审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01198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4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22时56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晋K****0黑色北斗星汽车,行驶到环城南路与汇通路交叉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晋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呼气检测结果为138.8mg/100ml,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8mg/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且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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