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7********,汉族,专科毕业,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住岑巩县**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岑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34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喝酒后持B2型驾驶证驾驶鄂F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岑巩县第三中学往岑巩县思旸镇幸福一号方向行驶,当行至岑巩县汽车站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遂将其带至岑巩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87.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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