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搭乘王某某、陈某某二人,从恩阳区茶坝镇**村向巴中城区方向行驶,行至恩阳区柳林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后在恩阳区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陈某某血样并送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检验,在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7.5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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