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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78********,满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现住赤峰市桥北大街*******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05月16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C**** 号起亚牌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师范加油站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鉴定所对陈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 102. 89mg/100ml ,属醉酒。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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