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现住惠东县平山街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23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惠东县稔山镇**酒店唱歌喝酒后,0时,驾驶一辆号牌粤S91****小轿车从惠东县稔山镇往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沣盛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6.34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