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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村**号,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因吸食冰毒,于2009年11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90.1毫克/100毫升)驾驶牌号苏D2****小型轿车,沿本市天宁区青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龙路白家桥桥顶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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