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号,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因吸食冰毒,于2009年11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90.1毫克/100毫升)驾驶牌号苏D2****小型轿车,沿本市天宁区青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龙路白家桥桥顶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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