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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9301983********,汉族,**程度,务工,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镇**路**号,现住址佛山市三水区**大道**公司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2时4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YP****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一环中路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堵截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1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血液检测结果为87.19mg/100ml,含量较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人及车辆证照齐全、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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