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一部刑不诉〔2020〕Z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市**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5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H2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大石街石南路进岗西路40米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3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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