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3********,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苍南县,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现住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村***街***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3时4分,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2****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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