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郑宇,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粤PTC****号牌轻型货车行驶至205国道与力王大道交界处路段时与路边绿化带发生轻微擦碰,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车内睡着,5时许行人经过发现后报案。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89.61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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