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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2时0分许,蔡某某(另案处理)无证驾驶粤G6****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搭载着陈某某到湛江市赤坎区**小区地面停车场停车后,两人到**小区的一间美容院档口内与朋友一起吃宵夜。2020年2月15日3时0分许,蔡某某驾驶粤G6****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搭载着陈某某准备离开时与小区地面停车场出入口的摄像头发生轻微刮擦,蔡某某、陈某某与小区管理人员就出入口的摄像头是否有损坏的问题发生争执。期间蔡某某步行离开后,陈某某继续在现场与小区管理人员商量解决办法。陈某某提出其驾驶粤G6****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尝试通过出入口检测摄像头是否有损坏,小区管理人员同意后,陈某某驾驶粤G6****号牌轻型普通货车出了停车场,然后重新从入口处进入停车场,陈某某准备再次驾驶车辆出停车场时,因操作不当将小区地面停车场出入口栏杆撞坏。民警接到报案后来到现场,发现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粤G6****号牌轻型普通货车的违法行为,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时陈某某拒绝配合,但其承认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104.92mg/100ml。

事后查明,蔡某某驾驶粤G6****小货车离开郦湾名邸小区地面停车场时,刮蹭了设置于道闸旁的监控摄影枪,但没有造成损坏。2020年2月16日,陈某某自行修复该小区地面停车场出入口栏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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