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CG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高新区港湾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银海湾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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