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镇**社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27分许,陈某某酒后驾驶云H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消防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99mg/100ml。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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