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03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南省**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2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S6****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均禾大道嘉禾派出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86.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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