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8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普宁市**街道**幢**号,现住地广州市荔湾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时42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D2****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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