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1********,瑶族,专科,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0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桂B****0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清厢快速路辅路、长堽路、厢竹立交桥、厢竹大道辅道,至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厢竹立交桥南侧辅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提取陈某甲静脉血液并委鉴定。经鉴定,案发时陈某甲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1.6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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