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家住武宣县**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21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沪C****U号小型普通客车至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柳三路口600米处被武宣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发现陈某某涉嫌醉酒驾驶,随即带陈某某到武宣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138.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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