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6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无证驾驶车牌号为粤A****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廉江市良垌镇良湛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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