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时15分许,交警在廊坊市安次区永兴路与南龙道交口处,对驾驶号牌为冀R****大众牌小客车驾驶员进行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酒后驾车,依法抽取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备检,后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抽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血液酒精浓度为98.29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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