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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4197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张家口市桥东区****村村委会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1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姚家庄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4日14时许,陈某某酒后驾驶冀G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张家口市小辛庄-5公里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陈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0mg/100ml。后对陈某某血样进行提取并委托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74mg/100mL。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员详细信息、照片说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张公物鉴化字[2021]52号)理化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陈某某被查获视频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较低,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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