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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大街**处做销售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冀G3****大众牌小型汽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大街张家口学院路段,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并调查处理。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mg/100ml,陈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酒精检测结果认可,不要求重新鉴定。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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