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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酒店**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小轿车从德化县**镇**村往**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德化县**镇**街****大厦前路段时,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6.44mg/100ml。

本案立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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