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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48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自由职业,住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打电话报警,接警后民警来到德阳市区云峰山路“九村烤脑花”烧烤店,看见陈某某坐在停放在店门前川FX****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室位置上,民警叫陈某某下车,陈某某不愿下车,与民警理论,后陈某某把车开到了路对面停放下车(行驶了大约5、6米),民警将陈某某带至工农派出所,因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过来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165mg/100ml,后将其带至德阳五医院抽血并送检,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所送“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50.9mg/100ml。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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