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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家住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黄泽璐,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3时14分许,陈某某在在徽县城关镇农贸市场夜市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甘KM****的小型轿车,途径徽县城关镇滨河路、金源广场、西街、建新路,行驶至徽县城关镇建新路公路段门口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处,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处,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陈某某进行呼气检测,测试值为155mg/100ml。2020年7月20日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收到徽县公安局要求对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司法鉴定委托后,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陕)公(汉)鉴(理化)字[2020]487号酒精检测报告,结论为:甘肃省徽县公安局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25mg/100ml。2020年8月19日陈某某对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理化)字[2020]487号酒精检测报告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9月15日,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收到徽县公安局要求对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司法鉴定委托后,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甘中泰司鉴所[2020]090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所送的陈某某(实验室检材编号:090618291G)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8mg/100ml陈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能够认罪认罚,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系初犯,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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