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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0********,汉族,专科文化怀宁县****所所长,住怀宁县****大道**户籍所在地怀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0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H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怀宁县**镇**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2mg/100ml,民警遂将陈某某带至怀宁县**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等书证;2.胡某某等人证言;3.陈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6.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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