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0********,汉族,专科文化,怀宁县**镇**所所长,家住怀宁县**镇**大道**号(户籍所在地怀宁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HV****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怀宁县**镇**大酒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现场对陈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3.2mg/100ml,民警遂将陈某某带至怀宁县**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等书证;2.胡某某等人证言;3.陈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6.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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