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9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4时59分,陈某某驾驶无号牌黑色两轮普通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京银线135公里处,因驾驶人陈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被执勤民警查获。对驾驶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初步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依法传唤并对嫌疑人陈某某进行了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1.08mg/100ml,此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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