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区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3时48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PA****的小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南路中亚酒店路口时被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50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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