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6日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已2020年6月16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了全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川A***** 的红色“川龙”牌大型拖拉机沿成都市新都区济兴北街由南向北行驶,当日13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车行至新都区清流镇济兴北街169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犯罪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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