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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号,现住址:成都市双流区**街道**社区****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案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63***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搭载友人沿成都市龙泉驿区东二路,由芦溪路方向往成龙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二路东山国际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陈某某呼气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被民警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陈某某当天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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