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79********,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镇**村*组*号,群众,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03日22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甘F*****号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敦煌市**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酒店门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154.1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交通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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