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号,暂住甘肃省文县城关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3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9日21时25分,陈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村方向行驶,行至文县**路段时被值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 陈某呼出气体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陈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日21时39分,将陈某带至文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09月15日,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对陈某血样中乙醇浓度进行鉴定,2020年09月17日,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做出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4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送检的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9.7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