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301196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街道**路**号**小区**-**-**,住新疆昌吉市**街道**路**号**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五家渠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18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新B9B7**号斯巴鲁牌白色小型越野客车,沿五家渠市103团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3团胜利路劳务市场路段处时,被五家渠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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