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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队,现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夜市停车场西边出口驶出,沿准噶尔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准东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经鉴定,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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